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169號
TCDV,102,訴,3169,20160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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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訴字第 3169號
原   告 盧義月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林森茂
      林張月娥
      林佳蓉
      林禹辰
      林家興
      劉承勲
      林清波
      林清泉
      林春良
      林春榮
      林生旺(兼林阿財之繼承人)
      何江菊
      何應欽
      何應發
      何添登
      林春枝
      萬莉珠
上1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被   告 林陳琴
訴訟代理人 林振標
      林建邦
被   告 洪來好
訴訟代理人 何應義
被   告 林茂松
      林英富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欽
被   告 林啟揚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敏弘
被   告 李建茂
      林清木
      林莉燊
      林正哲
      林清和
      林源昌
      林志明(即林金星之遺產管理人)
      林文錫(即林春生之繼承人)
      林洋華(即林春生之繼承人)
      林文釗(即林春生之繼承人)
      林藍富
      林青憓(兼許惠英之委託信託登記人)
      陳榮鑫
      廖陳春琴
      林榮吉
      林朝明
      林煒苓
      林宜貞
      賴書耕
      蔡連瑞(即廖崑海之委託信託登記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複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
被   告 林相賓
      林寶琮
      林樹坤
      林國興
      曾酩珍
      林金樺
      林姿伶
      林成忠
      林英雄
      林武雄
      賴海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庭彰
被   告 曾林秀春(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林清水(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林松義(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林坤金(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林金田(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林三春(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林碧霞(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林佩瑛(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陳啟生(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陳淑鈴(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陳淑惠(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陳淑華(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周孝軒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新選
被   告 林啟源
受告知訴訟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一頁「三、法院之判斷:(一)原告主張系爭『208-2』、517-3、517-4地號土地…」有所誤載,應更正為『508-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均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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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