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訴字第 3169號原 告 盧義月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被 告 林森茂 林張月娥 林佳蓉 林禹辰 林家興 劉承勲 林清波 林清泉 林春良 林春榮 林生旺(兼林阿財之繼承人) 何江菊 何應欽 何應發 何添登 林春枝 萬莉珠上1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被 告 林陳琴訴訟代理人 林振標 林建邦被 告 洪來好訴訟代理人 何應義被 告 林茂松 林英富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欽被 告 林啟揚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敏弘被 告 李建茂 林清木 林莉燊 林正哲 林清和 林源昌 林志明(即林金星之遺產管理人) 林文錫(即林春生之繼承人) 林洋華(即林春生之繼承人) 林文釗(即林春生之繼承人) 林藍富 林青憓(兼許惠英之委託信託登記人) 陳榮鑫 廖陳春琴 林榮吉 林朝明 林煒苓 林宜貞 賴書耕 蔡連瑞(即廖崑海之委託信託登記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複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被 告 林相賓 林寶琮 林樹坤 林國興 曾酩珍 林金樺 林姿伶 林成忠 林英雄 林武雄 賴海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庭彰被 告 曾林秀春(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林清水(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林松義(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林坤金(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林金田(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林三春(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林碧霞(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林佩瑛(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陳啟生(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陳淑鈴(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陳淑惠(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陳淑華(即林阿財之繼承人) 周孝軒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周新選被 告 林啟源受告知訴訟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瑞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一頁「三、法院之判斷:(一)原告主張系爭『208-2』、517-3、517-4地號土地…」有所誤載,應更正為『508-2』。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均應予以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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