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59號原 告 賴怡樺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蔡政翰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複代理 人 郭怡均律師 涂淑蘋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訴訟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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