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76號
TCDM,105,附民,276,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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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劉美秀
被   告 盧富滄
      廖玲珠
      何昆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4年度金重訴字第80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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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