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49號
TCDM,105,訴,249,201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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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62號
                   105年度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春源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
      陳益軒律師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王秋祥
      江秉榮
      林信榮
      簡金柱
      陳宗德
      沈珮瑤
選任辯護人 林俞妙律師
被   告 彭福源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990
4 、19905 、19906 、19907 、19908 、19909 、20534 、2276
0 、26818 、26819 、26820 號)及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緝字
第1361號、105 年度偵字第4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春源犯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三之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三之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及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王秋祥犯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三之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三之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及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江秉榮犯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之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又幫助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署押共伍拾柒枚,均沒收。
林信榮犯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之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署押共伍拾柒枚,均沒收。簡金柱犯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之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又幫助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及如附表四之一編號5、6所示之署押共參枚,均沒收。
陳宗德犯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之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27所示之物及如附表四之一編號7至11所示之署押共拾壹枚,均沒收。
沈珮瑤犯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之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向如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給付方式詳如附表六),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27所示之物及如附表四之一編號7至11所示之署押共拾壹枚,均沒收。彭福源犯如附表三之一編號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之一編號6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犯罪事實
一、何春源(綽號阿水、水哥)、王秋祥(綽號校長)、江秉榮 (綽號小蟲)、林信榮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 及「兵永信」之成年男子均無實際經營公司並以支票支付貨 款之真意,且明知支票具有代替現金及轉讓流通信用功能之 交易工具之性質,善意之持票人若誤信該支票有兌現可能性 ,進而與之交易而收受該支票,並為財物之給付或為勞務之 提供,屆期提示將不獲兌現而受到損害,竟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謀以虛設公司 、惡性倒閉之方式,向不特定之廠商詐取貨物,繼而轉售牟 利,由何春源及「阿文」2 人負責提供資金(何春源投資新 臺幣【下同】80萬元)設立公司、購買辦公設備,王秋祥於 民國103 年7 月間,向不詳之人購得無意繼續經營、當時已 停業之讚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99年8 月25日設立登記,下 稱讚美公司),另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家俊」 之成年男子尋得林信榮以每月1 萬餘元及獲利之20% 作為分 紅之代價擔任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並於103 年7 月20日 以林信榮之名義向不知情之黃樹承租臺中市○區○○○○街 00號1 樓之房屋(承租期間:103 年7 月20日至104 年7 月 19日,下稱陝西東四街房屋),復於103 年7 月28日向主管 機關臺中市政府申請將讚美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林信榮 、公司名稱變更為翔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翔展公司),公 司地址亦變更為臺中市○區○○○○街00號1 樓,另申請自 同年月25日起復業,對外佯稱經營「國際貿易業、其他工程



業、五金批發業、無店面零售業、五金零售業、回收物料批 發業、其他零售業」等業務,實則為虛設之公司。江秉榮負 責帶同林信榮向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下稱二信 )以林信榮之名義申設帳號0000000 號甲存帳戶及並領用支 票,以作為日後佯作支付貨款之用,而林信榮另於103 年7 月15日、8 月5 日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供王秋祥江秉榮使用。又經江秉榮於網路上搜尋適 合之土地後,王秋祥另於103 年9 月1 日透過不知情之仲介 人員以林信榮之名義向不知情之陳英榥承租位於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倉庫圍牆內之空地(承租期間:103 年9 月1 日至104 年8 月31日,下稱沙田路空地),作為暫 時儲放詐購所得財物之處。準備完成後,即由王秋祥、江秉 榮負責物色被害人,並分別以「王名富」(持用門號00 00000000號)、「江天佑」(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之名義對外向廠商虛偽訂購貨物,交易初期採少 量訂貨,並支付現金或定金,俟取得廠商信任後,王秋祥江秉榮即向交易廠商要求改採月結模式,於各廠商依約送貨 後,即由王秋祥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小姐李宜紜林信榮名義 簽發之空頭支票後,交付予廠商作為支付貨款之模式,分別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由王秋祥 冒用「王名富」之名義傳真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 商品訂購單,向附表一所示之廠商訂貨並交付如附表五編號 1-1 至1-13所示之支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致各廠商均 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並由王秋祥或江秉 榮冒用「王名富」、「江天佑」之名義於如附表四之一編號 1 至4 所示之出貨簽認單、送貨單上簽署如附表四之一編號 1 至4 所示之署押,以表示係由「王名富」、「江天佑」簽 收上開貨物之意。上開廠商依王秋祥江秉榮之指示將貨物 送至沙田路空地後,即由「兵永信」負責轉銷詐得貨物,並 委由不知情之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展公司)所屬 聯結車司機,將詐得貨物運至王秋祥等人指定之處所。二、何春源王秋祥、「阿文」等人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鷹架等 貨物後,食髓知味,其等均無實際經營公司並以支票支付貨 款之真意,且明知支票具有代替現金及轉讓流通信用功能之 交易工具之性質,善意之持票人若誤信該支票有兌現可能性 ,進而與之交易而收受該支票,並為財物之給付或為勞務之 提供,屆期提示將不獲兌現而受到損害,竟與簡金柱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謀以 虛設公司、惡性倒閉之方式,向不特定之廠商詐取貨物,繼 而轉售牟利,由何春源、「阿文」2 人負責提供資金(何春



源以翔展公司分得20萬多元投資)設立公司、購買辦公設備 ,並由「阿文」尋得簡金柱以每月3 萬2,000 元之代價擔任 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後,先於103 年9 月22日以簡金柱之 名義向不知情之陳子典承租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6 樓 之房屋(承租期間:103 年9 月22日至104 年9 月21日), 另由簡金柱於同年10月9 日向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申請帳 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金展元有限公司籌備處簡金柱 之活存帳戶,並於同年10月間向彰化商業銀行大雅分行(下 稱彰化銀行)以簡金柱之名義申設帳號000000000 號甲存帳 戶及並領用支票,以作為日後佯作支付貨款之用,再於同年 10月15日向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申請金展元有限公司(址設 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6 樓,下稱金展元公司,起訴書 誤載為金展元冷凍水產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對外佯稱經 營「水產品批發業、水產品零售業、國際貿易業」等事業, 實則為虛設之公司。準備完成後,即由王秋祥負責物色被害 人,並以「王豐誠」(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名義對外 向廠商虛偽訂購貨物,於各廠商依約送貨後,即由王秋祥指 示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小姐以簡金柱名義簽發支票後,交付予 廠商作為支付貨款,隨即將詐得貨物低價轉售之模式,分別 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 所示之廠商訂貨(其中金慶公司部分,王秋祥係冒用「王豐 誠」之名義傳真如附表四之一編號5 所示之商品訂購單訂購 貨物)並交付如附表五編號2-1 至2-9 所示之支票予如附表 二所示之廠商,致各廠商均陷於錯誤,而於同市○○區○○ 路000 號及同市○區○○○路0 段000 號等處交付如附表二 所示之貨物給王秋祥等人,並由王秋祥冒用「王豐誠」之名 義於如附表四之一編號5 所示之銷貨單上簽署如附表四之一 編號5 所示之署押,以表示係由「王豐誠」簽收上開貨物之 意。
三、何春源王秋祥等人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上開貨物後, 食髓知味,其等均無實際經營公司並以支票支付貨款之真意 ,且明知支票具有代替現金及轉讓流通信用功能之交易工具 之性質,善意之持票人若誤信該支票有兌現可能性,進而與 之交易而收受該支票,並為財物之給付或為勞務之提供,屆 期提示將不獲兌現而受到損害,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謀以虛設公司、惡性倒 閉之方式,向不特定之廠商、公司詐取貨物,繼而轉售牟利 ,由何春源負責提供資金220 萬元設立公司、購買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及辦公設備等物,並透過不知情之白 梅花向周金財承租臺中市○○區○○路000 號A16 廠房(租



賃期間:104 年4 月1 日至同年9 月30日)下稱永和路廠房 ),並於103 年12月4 日向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申請五品軒 有限公司(下稱五品軒公司)之設立登記,另吸收與何春源 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聯 絡之沈珮瑤擔任公司之會計人員,復由王秋祥透過基於幫助 加重詐欺犯意之江秉榮簡金柱,於104 年5 月間尋得明知 上情、亦與何春源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 偽造私文書犯意聯絡之陳宗德,以月薪3 萬元及詐得金額淨 利20% 之代價(實際獲得6 萬元現金,另提示面額15萬9,00 0 元支票獲付款)擔任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後,江秉榮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先生」之成年男子負責帶同陳 宗德於同年5 月14日向臺灣銀行南投分行以陳宗德之名義申 設帳號000000000 號甲存帳戶及並領用支票,簡金柱則於10 4 年6 、7 月間,開車載陳宗德前往臺灣銀行補領支票,以 為佯作支付貨款之用。何春源等人又於同年6 月11日向主管 機關臺中市政府申請變更五品軒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陳宗德 ,對外佯稱經營「水產品批發業、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 業、食品什貨批發業、國際貿易業」等事業,實則為虛設之 公司。準備完成後,即由王秋祥負責物色被害人,並以「王 文信」之名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申設人白梅花)或 由沈珮瑤對外向廠商虛偽訂購貨物,於各廠商依約送貨後, 由王秋祥指示沈珮瑤陳宗德名義簽發支票後,交付予廠商 作為支付貨款,隨即將詐得貨物低價出售以取得資金回籠支 付上開票款之用,迨供貨廠商誤以為五品軒公司確有支付貨 款之意願及能力而持續供貨後,何春源等人再交付以陳宗德 名義簽發之空頭支票詐取財物之模式,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 之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三所示之廠商訂貨 (其中瓏耀公司、鼎群公司、永勁公司、通達公司、震恒公 司部分,係由王秋祥冒用「王文信」之名義傳真如附表四之 一編號7 至11所示之商品訂購單以訂購貨物)並交付如附表 五編號3-1 至3-26所示之支票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廠商,致各 廠商均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貨物。何春源、王 秋祥、沈珮瑤等人旋即將上開貨物以市價6 至7 折之低價出 售給明知上情之彭福源或經由彭福源介紹、不知情之明園食 品行負責人何永隆彭福源另基於與何春源王秋祥、陳宗 德、沈珮瑤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於王秋祥等 人以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方式向高嘉莉詐購貨物後,明知 沈珮瑤所交付如附表五編號3-22所示之支票已無法兌現,而 仍持該支票及簽收單各1 張,偕同不知情之司機分別駕駛車 牌號碼000- 0000 號、AMB-2783號自用小貨車,另由彭福源



雇用不知情之梓華榮公司司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 VS-945號等車輛,於同年月29日前往高嘉莉承租之益樺冷凍 廠載運王秋祥等人所詐購之貨物,致高嘉莉陷於錯誤,因而 如數交付上開貨物予彭福源
四、案經盛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盛峰公司)、泰元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泰元公司)及成川鋼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 川公司,上開3 家公司下合稱盛峰公司等3 公司)委由李宣 毅律師、賴盈志律師、元建進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元建進公 司)、金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慶公司)、福海冷凍 水產有限公司(下稱福海公司)、高中佑(博盛冷凍食品有 限公司,下稱博盛公司)、瓏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瓏耀公 司)、鼎群水產有限公司(下稱鼎群公司)、陳敏昌即魚戶 企業社(下稱魚戶企業社)、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 永勁公司)、通達水產有限公司(下稱通達公司)、高嘉莉 、陳俊傑即宜芳企業社(下稱宜芳企業社)、震恆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震恆公司)、臺灣鵝業有限公司(下稱臺灣 鵝業)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與證據能力方面
一、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 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又 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及第 7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原起訴被告何春源王秋祥分別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詐欺犯行、被告簡金 柱係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犯行及幫助被告何春源等人犯如 附表三所示之詐欺犯行,嗣於105 年2 月19日以追加起訴書 ,追加起訴被告何春源王秋祥簡金柱犯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詐欺犯行,上開追加犯行與本案原起訴被告之各罪間 ,有數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依上開法條規定,檢察官於 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當屬合法,本院自應就追加 起訴部分予以審判。
二、被告何春源沈珮瑤彭福源及其等辯護人、被告王秋祥江秉榮林信榮簡金柱陳宗德均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 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 第1162號卷【下稱本院1162卷】一第206 、259 頁反面、第 286 頁反面、本院1162卷二第74頁反面、本院1162卷三第15 頁、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49 號卷第45頁反面)。茲就本判 決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說明如下: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 有明文規定。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 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 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 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 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 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 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 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 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 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 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 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看法相同)。本件被告 何春源沈珮瑤彭福源及其等辯護人、王秋祥江秉榮林信榮簡金柱陳宗德均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 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 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 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 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何春源沈珮瑤彭福源及其 等辯護人、被告王秋祥江秉榮林信榮簡金柱、陳宗 德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一(虛設翔展公司)部分:
訊據被告何春源王秋祥江秉榮林信榮對上開犯罪事實 均坦承不諱。而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盛峰公 司負責人黃俊源(見103 年度他字第7018號卷【下稱他7018 卷】一第13頁正反面、第17頁正反面、第175 頁正反面、他 7018卷二第7 頁正反面)、泰元公司經理陳東勝(見他7018



卷一第174 至175 頁、他7018卷二第8 至9 頁)、成川公司 員工賴逢源、司機李志雄(見他7018卷一第175 頁、他7018 卷二第5 頁正反面)於偵查中指述或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即 沙田路空地出租人陳英榥(見他7018卷一第174 頁、他7018 卷二第10頁)、陝西東四街房屋出租人黃樹之女黃婉婷(見 他7018卷一第173 頁、他7018卷二第11頁)、受被告江秉榮 委託載運鷹架及鋼材等物料之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源展公司)負責人趙啟成、司機陳丁綸(見他7018卷第173 頁正反面、他7018卷二第4 頁正反面)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 相符,並有被告林信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林信榮 名片【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影本1 張 、翔展公司「王名富」名片(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影 本1 張、盛峰公司等3 公司告訴狀暨所附盛峰公司103 年9 月30日請款單影本1 張【帳款區間:103 年9 月1 日至30日 】、翔展公司103 年8 月27日、9 月10日、16日、25日、10 月6 日商品訂購單【向盛峰公司訂購】影本5 張、盛峰公司 103 年9 月25日、10月6 日訂購確認單影本2 張、盛峰公司 103 年9 月4 日、11日、15日、18日、19日、27日、30日、 10月4 日、16日、20日、24日出貨簽認單影本12張、盛峰公 司103 年10月31日請款單影本1 張、成川公司103 年10月30 日餘額式對帳單影本2 張【帳款日期103 年9 月1 日至30日 、同年10月1 日至31日】、翔展公司103 年9 月1 日、10日 、26日、10月15日商品訂購單【向成川公司訂購】影本4 張 、成川公司開立之103 年9 月5 日、23日、10月6 日、14日 、15日、23日統一發票影本6 張、成川公司103 年9 月5 日 、23日、10月6 日、14日、15日、23日送貨單影本5 張、泰 元公司103 年8 月31日、9 月26日、10月25日對帳明細請款 單影本3 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3 年8 月22日匯款申請書 代收人收據影本1 張、泰元公司103 年8 月22日、26日、30 日、9 月10日、12日、17日、21日、25日、28日、10月8 日 、11日、15日、18日、20日、22日、23日、24日送貨單影本 18張、如附表五編號1 -5所示之支票影本1 張、臺灣土地銀 行代收/ 次交票據彙總單【委託日期:103 年9 月23日、10 月13日】影本2 張、如附表五編號1-7 、1-8 所示之支票影 本2 張、源展公司運費托運明細表影本2 張、趙啟成名片影 本1 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被告江秉榮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 份、源展公司承運簽收單 41張、陝西東四街房屋建物謄本、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基本資料查詢【客戶名稱:林信榮】、預付卡 申請書影本、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基本資料【持機人姓名:林信榮】、易付卡申請書影本 、中華電信臺中營運處第一服務中心104 年1 月15日一服密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客戶 名稱:林信榮】影本、服務契約影本、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2 張、沙田路土地租賃契約書【承租人:林信榮】影本、 陝西東四街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林信榮】影本、陝西 東四街房屋室內圖、被告林信榮戶口名簿照片1 張、翔展公 司登記卷宗(見他7018卷一第14、30頁反面、第33頁反面至 63頁反面第76、80至100 、114 、128 至132 、134 至137 、178 至190 、193 、204 、231 至280 頁)、盛峰公司10 3 年8 月29日、30日出貨簽認單影本2 張、盛峰公司103 年 9 月16日請款單影本1 張【帳款區間:103 年8 月1 日至31 日】、如附表五編號1-2 、1-3 、1-4 所示之支票、如附表 五編號1-6 、1-9 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 張(見 103 年度他字第7246號卷第115 至119 頁)、元建進公司告 訴狀暨所附翔展公司「王名富」名片(聯絡電話:00000000 00號】影本1 張、翔展公司103 年9 月22日商品訂購單【向 元建進公司訂購】影本1 張、元建進公司103 年9 月23日、 10月6 日確認訂購單影本2 張、元建進公司103 年10月1 日 、17日、23日送貨單影本3 張、元建進公司103 年10月1 日 、17日、23日統一發票影本3 張、103 年9 月份、10月份請 款單影本3 張、如附表五編號1-10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影本各1 張、付款請款明細表1 張(見103 年度他字第7396 號卷第11至16、18至26頁)、盛峰公司等3 公司刑事告訴補 充理由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5 月22日刑紋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於陝西東四街房屋採得被告江秉榮 之指紋】(見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43 466 卷】第135 至155 頁反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 徵所104 年4 月21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書 函暨所附翔展公司103 年8 月至104 年2 月之進銷項憑證明 細資料表(見他7018卷二第176 、179 頁正反面)、盛峰公 司出貨簽認單影本2 張、盛峰公司請款單及如附表五編號1 -1所示之支票影本各1 張(見103 年度他字第7246號卷【下 稱他7246卷】第115 至116 頁)、盛峰公司等3 公司與翔展 公司間交易明細(見103 年度偵字第19907 號卷【下稱偵19 907 卷】一第163 至167 頁反面)、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門 號0000000000號)(見本院1162卷四第18頁)等件在卷可稽 ,核與被告何春源王秋祥江秉榮林信榮上開任意性之 自白相符。是被告何春源王秋祥江秉榮林信榮此部分 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欄二(虛設金展元公司)部分:
(一)訊據被告王秋祥簡金柱對此部分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 告何春源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被告何春源辯稱:被告王 秋祥及「阿文」於103 年11月間曾向伊表示需再增資,伊 不同意,而離開金展元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均與其 無關云云。
(二)經查:
1.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金慶公司業務代表吳建生( 見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43457 卷】 第69至73頁)、福海公司負責人蘇大欽(見警43457 卷第 97至99頁)於警詢中指述、高中佑於本院審理時及警詢、 偵查中(見本院1162卷三第33頁反面至第39頁、嘉市警二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1357卷】第1 至3 頁、偵 緝卷第43頁)具結證述或指述明確,並有本院搜索票、被 告簡金柱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下稱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人 吳建生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金展元公司商品訂購單9 張、金展元公司銷貨單11張、如附表五編號2-2 所示之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張、金展元公司「王豐誠」名片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簡金柱名片【聯絡電話: 0000000000號】各1 張、福海公司請款單3 張、欣馬冷凍 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馬冷凍廠)出貨憑證影本11張( 見警43457 卷第58頁反面至第61、75至77、80至96、101 至109 頁)、金展元公司「王豐誠」名片【聯絡電話:00 00000000號】1 張、證人高中佑手寫簡金柱聯絡電話0000 000000號資料1 張、如附表五編號2-4 至2-9 所示之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各6 張(見警1357卷第7 至13頁)、公務電 話紀錄、被告王秋祥簽發之本票影本2 張、身分證、行照 正反面影本、金展元公司登記卷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04 年5 月22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民權 稽徵所上開書函暨所附金展元公司103 年8 月至104 年2 月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他7018卷二第19至21頁反 面、第31至50、177 、190 至193 頁反面)、博盛冷凍食 品出貨單9 張(見本院1162卷四第202 至206 頁)等件在 卷可查,並有如附表四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核 與被告王秋祥簡金柱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相符。 2.被告何春源雖以前詞置辯,惟其於104 年9 月2 日偵訊時 自承伊係金展元公司之出資者等語(見偵19907 卷一第15 5 、158 頁反面);於同年12月3 日本院訊問時亦自承: 伊投資翔展公司除拿回投資之80萬元外,另有獲利20幾萬



元,伊將20幾萬元拿去投資金展元公司,金展元公司詐得 之金額伊可以分得20% 等語(見本院1162卷一第83頁反面 至第84頁),並未提及其因拒絕被告王秋祥等人之增資要 求而提前退出一事,其辯解已有可疑。況虛設公司行號佯 為訂貨詐騙貨品之犯罪型態,除由人頭擔任名義負責人, 且需有人就內部運作之經營掌控,並由集團成員向各該被 害廠商訂貨,經連繫後談妥俟被害廠商依約送貨交付,且 於廠商來電接洽、送貨人員詢問送貨地址均需由集團成員 應對,嗣由成員收受、存放及覓得銷贓管道,出售詐得貨 品,所得財物猶均繳回金展元公司,各該集團成員最終無 非詐得貨品後出售牟利,係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 團性犯罪,足見參與金展元公司之被告何春源與「阿文」 、共同被告王秋祥簡金柱等人,顯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而相互分擔詐欺取財之部分行為,且具有合同完成 詐欺行為以分取贓款之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 告何春源既係以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 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 犯罪計畫,與集團內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且縱未與其他共同正犯直接為犯意聯絡,被告何春源就 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是其所辯即非可採。
3.準此,被告何春源王秋祥簡金柱此部分犯行亦均堪認 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犯罪事實欄三(虛設五品軒公司)部分:
(一)訊據被告何春源王秋祥江秉榮簡金柱陳宗德、沈 珮瑤、彭福源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瓏耀公司負責人徐佩卿(見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下稱警43377 卷】一第198 至202 頁)、證人即震 恆公司業務代表黃朝顯(見警43377 卷一第236 至239 頁 )、證人即臺灣鵝業業務專員陳鋒瑋(見警43377 卷二第 354 至356 頁)於警詢時指述(見警43377 卷一第198 至 202 、236 至239 頁)、證人即鼎群公司負責人林世寰於 偵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或具結證述(警43377 卷二第369 至 372 頁、偵19907 卷二第23至234 頁反面)、證人即魚戶 企業社負責人陳敏昌(見警43377 卷二第293 至295 、38 9 至390 頁、偵19907 卷二第223 頁)、證人即永勁公司 業務代表黃浩恩(見警43377 卷二第250 至254 頁、第40 1 頁正反面、偵19907 卷二第198 頁正反面)、證人即通 達公司負責人伍玠全(警43377 卷二第315 至318 、405 至406 頁、偵19907 卷二第239 頁)、證人即宜芳企業社



負責人陳俊傑(見警43377 卷二第278 至281 頁、偵1990 7 卷二第217 至218 、215 頁)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述、 證人即通達公司總會計伍春樺於警詢及偵詢時之證述(見 103 年度他字第6834號卷【下稱他6834卷】第9 至10、2 至3 頁)、證人高嘉莉於警詢、偵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或具 結證述(見警43377 卷二第385 至386 頁、偵19907 卷二 第5 至7 、2 至3 、231 至232 頁)、證人即富村食品冷 凍有限公司臺中廠負責人曾文耀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或具 結證述(見警43377 卷二第383 頁正反面、第423 至424 頁、偵19907 卷二第110 頁正反面、第192 至193 頁)、 證人即明園食品行負責人何永隆於警詢及偵訊中之陳述( 見警43377 卷二第393 頁正反面、第473 至482 頁、偵19 907 卷一第95至102 頁、偵19907 卷二第207 、247 至25 0 、271 頁正反面)、證人即丸田冷凍倉儲行負責人梁秀 鳳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或具結證述(見警43377 卷二第40 9 至411 頁反面、偵199047卷第101 頁正反面、第103 頁 正反面)、證人胡智源於偵訊時之具結證述(見偵19907 卷一第140 至141 頁反面、第143 至144 頁)、證人即全 國麗園大飯店董事長李賢聰總經理李永勝於偵詢及偵訊之 證述或具結證述(見偵19907 卷二第97至99頁反面、第10 4 至105 頁)大致相符,並有本院104 年度聲搜字第1686 號搜索票【受搜索人:王秋祥】、五品軒公司付款簽收簿 、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沈珮瑤住處查扣之冷凍 食品照片52張、本院104 年度聲搜字第1686號搜索票【受 搜索人:何春源】、被告江秉榮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 訊監察譯文、本院104 年度聲搜字第1686號搜索票【受搜 索人:胡智源】、本院104 年度聲搜字第1686號搜索票【 受搜索人:沈珮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 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沈珮瑤】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六分局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江秉榮】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被告陳宗德於臺灣銀行申請甲存帳戶影像 畫面翻拍照片3 張、被告沈珮瑤住處扣押物品(海產)內 容物確認一覽表、被告彭福源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本 院104 年度聲搜字第168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彭福源】 、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彭福源】、本院10 4 年度聲搜字第168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富村公司】、 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富村公司】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六分局執行搜索照片31張、五品軒公司統一 發票影本8 張、五品軒公司收據2 張、梓華榮物流有限公 司(下稱梓華榮公司)繳款單影本1 張、永勁公司銷貨憑



單影本2 張、上佳食品有限公司送貨單影本11張、車牌號 碼000-0000號、ALW-7821號自用小貨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人徐佩卿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如附表五編號3-1 至3-3 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 張、瓏耀公司請 款單1 張、銷貨單6 張、瓏耀公司遭詐購貨品照片6 張、 五品軒公司104 年7 月17日簽收章、五品軒公司王文信名 片【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影本1 張、證人黃朝顯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如附表五編號3-25所示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影本各1 張、震恆公司銷貨憑單影本、裕鵬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托運單影本、震恆公司遭詐購貨品照片4 張 (見警43377 卷一第13、34、38至45、58、67至70、79至 82、106 至109 、120 至121 、148 至149 、153 至159 頁反面、第161 至178 、203 至205 、221 至235 、240 至242 、246 至248 頁)、證人黃浩恩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如附表五編號3-9 所示之支票影本1 張、永勁公司 銷貨憑單6 張、永勁公司遭詐購貨物照片17張、佑昌國際 有限公司(下稱佑昌公司)王文信名片【聯絡電話:0000 000000號】照片1 張、如附表五編號3-24所示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各1 張、五品軒估價單暨宜芳企業社應收明細對 帳單影本各4 張、宜芳企業社遭詐購貨品照片2 張、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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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川鋼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建進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群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達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瓏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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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