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游鈺雯
相 對 人 楊建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建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 115年12月13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於105年12月21日登記在案。 而相對人於105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 應按月付息,如未按期付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經聲請人請求時應立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並未依約按期付 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負欠 聲請人本金3,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領據 收據影本、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於106年5月5日通知相對人楊建台就本件聲請陳述意 見,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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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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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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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水里鄉 │水里 │ │609 │ │238 │5分之1 │楊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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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水里鄉 │水里 │ │628 │ │7 │5分之1 │楊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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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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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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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39 │民權路63號 │水里段609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一層:116.85、二│ │5分之1│楊建台 │ │
│ │ │ │ │凝土造、3層 │層:133.92、三層│ │ │ │ │
│ │ │ │ │ │:133.92、騎樓:│ │ │ │ │
│ │ │ │ │ │15.44,總計:400│ │ │ │ │
│ │ │ │ │ │.1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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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62 │太平街16之1號 │水里段609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一層:45、二層:│ │5分之1│楊建台 │ │
│ │ │ │ │凝土加強磚造、│60.75、三層:60.│ │ │ │ │
│ │ │ │ │4層 │75、四層:60.75 │ │ │ │ │
│ │ │ │ │ │、騎樓:15.75, │ │ │ │ │
│ │ │ │ │ │總計:24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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