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峯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
執聲字第1773號、偵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868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圖樣行動電源貳拾陸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04年度偵字第86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5月25日 確定,105年5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本件扣案仿 冒「HELLO KITTY」圖樣行動電源26個(詳104年保管字第 116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 第98條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 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 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被告陳嘉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8681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4年5月25日確定,並於105年5 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 實。又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圖樣行動電源26個係侵 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刑事陳報狀、鑑定報告、商標 檢索對照表、照片等在卷可憑。且被告在露天市集網站個人 拍賣網頁上販售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物品予不特定之人乙節 ,亦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自承在卷,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 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