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673號
TCDM,105,聲,2673,2016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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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俊賢
具 保 人 丹曾萬枝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134 號、105 年度執字第610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丹曾萬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丹曾萬枝前因受刑人曾俊賢犯恐嚇取 財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 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曾俊賢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 萬元,由具保人丹曾 萬枝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現 金保證書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足憑。受刑人於保釋後 ,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仍 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又囑託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因拘提被告無著,未能代執 行等情節,有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附卷可 稽,而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 、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以, 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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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