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556號
TCDM,105,聲,2556,201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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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仁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盧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1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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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