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6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93
2號、7348號、10277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進榮犯如附表「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上開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及「附表」編號7關於「姜子宣」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姜 子萱」、「附表」編號1之「行為方式」欄關於「牌照號碼 AMQ-922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牌照號碼MAQ-9222號」、編 號2之「行為方式」欄關於「旱溪內」之記載應補充為「旱 溪圳溝內」、編號5之「竊取財物」欄關於「側背皮包」之 記載應更正為「側背包」、編號11之「行為方式」欄關於「 部分則藏放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203室居所」之 記載應補充更正為「身分證、健保卡及隨身碟2個則藏放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203室居所」、編號13之「行 為方式」欄關於「部分藏放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 號203室居所」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身分證、健保卡、郵 局提款卡2張、存摺3本藏放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 號203室居所」及編號15之「竊取財物」欄應補充「及陳育 賢父母之身分證、健保卡及駕照影本各1張」、「行為方式 」欄關於「部分藏放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203室 居所」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及印章1 顆藏放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203室居所」外,其 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編號10至15所示 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起訴書「附 表」編號9所示之犯行則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1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再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紀錄,有 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法定 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普通竊盜罪(共14次,侵占遺失物罪 之法定本刑為罰金刑),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各次所竊財物之價值,並侵占告訴人鄧郁雯遺失之機車車牌 ,暨其前復有竊盜之不良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顯不思以己力獲取報酬,而屢以竊盜行為, 獲取不法之利益,破壞社會秩序甚鉅,惟幸其犯後均坦認犯 行,顯知所悔悟,各次部分竊得之財物及侵占之機車車牌已 發還被害人等及告訴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 及科刑」欄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及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另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337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犯罪事實 │ 罪 名 及 科 刑 │
│號│ │ │
├─┼─────┼───────────────────────┤
│ 1│如起訴書「│陳進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附表」編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所載之犯 │ │
│ │行 │ │
├─┼─────┼───────────────────────┤
│ 2│如起訴書「│陳進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附表」編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所載之犯 │ │
│ │行 │ │
├─┼─────┼───────────────────────┤
│ 3│如起訴書「│陳進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附表」編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所載之犯 │ │
│ │行 │ │
├─┼─────┼───────────────────────┤
│ 4│如起訴書「│陳進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附表」編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所載之犯 │ │
│ │行 │ │
├─┼─────┼───────────────────────┤
│ 5│如起訴書「│陳進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附表」編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所載之犯 │ │
│ │行 │ │
├─┼─────┼───────────────────────┤
│ 6│如起訴書「│陳進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附表」編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所載之犯 │ │
│ │行 │ │
├─┼─────┼───────────────────────┤
│ 7│如起訴書「│陳進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附表」編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所載之犯 │ │
│ │行 │ │
├─┼─────┼───────────────────────┤
│ 8│如起訴書「│陳進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附表」編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所載之犯 │ │
│ │行 │ │
├─┼─────┼───────────────────────┤
│ 9│如起訴書「│陳進榮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
│ │附表」編號│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所載之犯 │ │
│ │行 │ │
├─┼─────┼───────────────────────┤
│10│如起訴書「│陳進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附表」編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所載之犯│ │
│ │行 │ │
├─┼─────┼───────────────────────┤
│11│如起訴書「│陳進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附表」編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所載之犯│ │
│ │行 │ │
├─┼─────┼───────────────────────┤
│12│如起訴書「│陳進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附表」編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所載之犯│ │
│ │行 │ │
├─┼─────┼───────────────────────┤
│13│如起訴書「│陳進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附表」編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所載之犯│ │
│ │行 │ │
├─┼─────┼───────────────────────┤
│14│如起訴書「│陳進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附表」編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所載之犯│ │
│ │行 │ │
├─┼─────┼───────────────────────┤
│15│如起訴書「│陳進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附表」編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所載之犯│ │
│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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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松股
105年度偵字第5932號
105年度偵字第7348號
105年度偵字第10277號
被 告 陳進榮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國姓鄉大石村昌榮巷55之2
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進榮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 第4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6 月、5 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嗣與另犯施用毒品所判處之有 期徒刑7 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復因竊盜案 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37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 月、7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前揭徒 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2 年12月4 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 於103 年3 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詎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列 之時間、地點,竊取、侵占遺失財物得手後,供己花用殆盡 。嗣邱冠貽等人發現報警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邱冠貽、林証淯、張淑芬、李雅玲、姜子宣、鄧郁雯、 楊茗欣、蔡東霖、何淑芬、陳育賢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第三、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如附表所列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進榮於警詢及偵查 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邱冠貽、林証淯、張淑芬、李雅玲 、姜子宣、鄧郁雯、楊茗欣、蔡東霖、何淑芬、陳育賢於警 詢中指訴、證人即被害人廖國智、鄧昌銘、江銀發、林詠陞 、楊諺等人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 、監視器翻拍照片及查獲照片等附卷可憑,是被告上開竊盜 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及第337條之侵 占遺失物罪嫌,請依法論處。上開數次犯行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謝 謂 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賴 光 瑩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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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地點 │ 竊取財物 │ 行為方式 │
│ │ │ │(市價: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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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6月5 │臺中市北屯│背包1個,內有 │騎乘牌照號碼AMQ─9222號 │
│ │日下午7時 │區昌平路2 │0000000000號行動電│普通重型機車懸掛LKE─450│
│ │許 │段12號松竹│話1支、中國信託銀 │號車牌,徒手扳開邱冠貽停│
│ │ │國小前 │行、彰化銀行、土地│放該處之牌照號碼SS5─091│
│ │ │ │銀行、上海銀行提款│號輕型機車置物箱後竊取背│
│ │ │ │卡各1張、中國信託 │包1個,得手後騎乘上開機 │
│ │ │ │銀行、彰化銀行信用│車逃逸,並取用現金後,再│
│ │ │ │卡各1張、身分證1張│將其物品丟棄在不詳溝渠內│
│ │ │ │、健保卡3張、現金 │。 │
│ │ │ │約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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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年10月 │臺中市東區│背包1個,內有 │徒步前往現場,徒手扳開林│
│ │18日下午1 │東英六街75│行動電源1個、蘋果 │証淯停放該處之牌照號碼 │
│ │時55分許 │號前 │牌充電線1條、駕駛 │132─LNV號普通重型機車置│
│ │ │ │執照、行車執照、身│物箱後竊取背包1個,得手 │
│ │ │ │分證、健保卡、郵局│後徒步逃逸,並取用現金後│
│ │ │ │信用卡、中國信託信│,再將其他物品丟棄在旱溪│
│ │ │ │用卡、學生證各1張 │內。 │
│ │ │ │、現金約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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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年10月 │臺中市西區│粉紅色背包1個,內 │徒步前往現場,徒手扳開張│
│ │28日下午6 │中華路1段 │有國泰世華銀行提款│淑芬停放該處之牌照號碼 │
│ │時30分許 │11號前 │卡1張、國泰世華銀 │JQK─405號普通重型機車置│
│ │ │ │行信用卡4張、富邦 │物箱後竊取粉紅色背包1個 │
│ │ │ │銀行信用卡1張、身 │,得手後徒步逃逸,並取用│
│ │ │ │分證、行車執照、健│現金後,再將8張空白支票 │
│ │ │ │保卡各1張、駕駛執 │、1顆印章藏放在臺中市中 │
│ │ │ │照2張、印章2顆、空│區三民路2段74巷12號203室│
│ │ │ │白支票10張、現金約│居所,其他物品丟棄在不詳│
│ │ │ │2500元。 │地點。 │
├──┼─────┼─────┼─────────┼────────────┤
│4 │104年11月7│臺中市西區│牌照號碼656─TAB號│徒步前往現場,徒手以未取│
│ │日下午9時 │五權西路1 │普通重型機車1輛, │下之鑰匙發動廖國智停放該│
│ │10分許 │段美術館前│內有藍色外套1件。 │處之牌照號碼656─TAB號普│
│ │ │ │ │通重型機車電門後竊取機車│
│ │ │ │ │及置物箱內之外套1件,得 │
│ │ │ │ │手後機車供己代步使用,嗣│
│ │ │ │ │後丟棄在不詳地點,外套則│
│ │ │ │ │藏放在上開居所。 │
├──┼─────┼─────┼─────────┼────────────┤
│5 │104年11月 │臺中市西區│側背皮包1個,內有 │徒步前往現場,徒手開啟未│
│ │16日晚間6 │中華路1段5│0000000000號、 │上鎖之李雅玲停放該處之牌│
│ │時48分許 │號前 │0000000000號行動電│照號碼5538─HV號自用小客│
│ │ │ │話各1支、大眾銀行 │車門後竊取側背皮包1個, │
│ │ │ │、花旗銀行、匯豐銀│得手後逃逸,並取用現金後│
│ │ │ │行、凱基銀行信用卡│,丟棄部分證件在不詳地點│
│ │ │ │各1張、國泰世華銀 │,部分財物則藏放在上開居│
│ │ │ │行信用卡2張、郵局 │所。 │
│ │ │ │VISA卡、身分證、健│ │
│ │ │ │保卡各1張、印章1顆│ │
│ │ │ │、化妝包1個、粉條 │ │
│ │ │ │、德國百靈油各1瓶 │ │
│ │ │ │、鑰匙1串、現金約 │ │
│ │ │ │1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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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年11月 │臺中市中區│身分證、健保卡各1 │徒步前往現場,徒手扳開鄧│
│ │中旬 │公園路與興│張、本票2張、印章1│昌銘停放該處之牌照號碼 │
│ │ │中街交岔路│顆。 │SQA─226號輕型機車置物箱│
│ │ │口 │ │後竊取身分證、健保卡各1 │
│ │ │ │ │張、本票2張、印章1顆,得│
│ │ │ │ │手後徒步逃逸,並將上開財│
│ │ │ │ │物藏放在臺中市中區三民路│
│ │ │ │ │2段74巷12號203室居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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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年11月 │臺中市西區│牌照號碼337─NVL號│徒步前往現場,徒手以未取│
│ │25日下午4 │民權路81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下之鑰匙發動石紘名所有而│
│ │時20分許 │前 │黑色外套1件。 │借由姜子宣使用並停放該處│
│ │ │ │ │之牌照號碼337─NVL號普通│
│ │ │ │ │重型機車電門後竊取機車,│
│ │ │ │ │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置物│
│ │ │ │ │箱內之姜子宣所有黑色外套│
│ │ │ │ │則藏放在臺中市中區三民路│
│ │ │ │ │2段74巷12號203室居所。 │
├──┼─────┼─────┼─────────┼────────────┤
│8 │104年11月 │臺中市中區│牌照號碼301─LGY號│徒步前往現場,徒手以未取│
│ │29日下午1 │自由路2段 │普通重型機車1輛 │下之鑰匙發動江銀發經營之│
│ │時53分許前│與公園路交│ │新榮田機車租賃行所有而租│
│ │ │岔路口人行│ │由沈官樺使用並停放該處之│
│ │ │道 │ │牌照號碼301─LGY號普通重│
│ │ │ │ │型機車電門後竊取機車,得│
│ │ │ │ │手後供己代步使用,車牌則│
│ │ │ │ │拆下藏放在臺中市中區三民│
│ │ │ │ │路2段74巷12號203室居所。│
├──┼─────┼─────┼─────────┼────────────┤
│9 │104年12月2│臺中市中區│牌照號碼557─LQA號│徒手撿拾鄧郁雯掉落在現場│
│ │日晚間11時│成功路194 │普通重型機車車牌1 │之牌照號碼557─LQA號普通│
│ │許 │號前 │面 │重型機車車牌1面,得手後 │
│ │ │ │ │侵占入己,懸掛在牌照號碼│
│ │ │ │ │301─LGY號普通重型機車上│
│ │ │ │ │使用,嗣後並拆下藏放在臺│
│ │ │ │ │中市中區三民路2段74巷12 │
│ │ │ │ │號203室居所。 │
│ │ │ │ │ │
├──┼─────┼─────┼─────────┼────────────┤
│10 │104年12月4│臺中市北區│牌照號碼750─NWW號│徒步前往現場,徒手扳開林│
│ │日上午11時│臺中公園人│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詠陞停放該處之牌照號碼 │
│ │30分許 │行道 │內之黑色背包1個, │750─NWW號普通重型機車置│
│ │ │ │內有鉛筆盒、隨身碟│物箱後竊取黑色背包1個, │
│ │ │ │各1個。 │得手後徒步逃逸,並將上開│
│ │ │ │ │財物藏放在臺中市中區三民│
│ │ │ │ │路2段74巷12號203室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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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4年12月4│臺中市北區│皮包1個,內有 │徒手竊取楊茗欣隨身之背包│
│ │日下午8時 │一中街與育│身分證、健保卡、駕│內皮包1個,得手後取用現 │
│ │20分許 │才南街交岔│駛執照、行車執照、│金,再將部分物品丟棄在不│
│ │ │路口 │郵局金融卡各1張、 │詳地點,部分則藏放在臺中│
│ │ │ │隨身碟2個、感應門 │市○區○○路0段00巷00號 │
│ │ │ │扣1個、鑰匙1支、現│203室居所。 │
│ │ │ │金約500元。 │ │
├──┼─────┼─────┼─────────┼────────────┤
│12 │104年12月8│臺中市西區│牌照號碼562─PHZ號│徒步前往現場,徒手扳開蔡│
│ │日凌晨0時 │五權路人行│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東霖停放該處之牌照號碼 │
│ │30分許 │道 │內之錢包1個,內有 │562─PHZ號普通重型機車置│
│ │ │ │健保卡、學生證、國│物箱後竊取錢包1個,得手 │
│ │ │ │泰世華銀行提款卡各│後徒步逃逸,取用現金後,│
│ │ │ │1張、現金約5000元 │並將其他財物藏放在臺中市│
│ │ │ │。 │○區○○路0段00巷00號203│
│ │ │ │ │室居所。 │
├──┼─────┼─────┼─────────┼────────────┤
│13 │104年12月 │臺中市中區│牌照號碼G5K─639號│徒步前往現場,徒手扳開何│
│ │10日晚間7 │臺灣大道1 │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淑芬停放該處之牌照號碼 │
│ │時20分許 │段306巷35 │內之皮包1個,內有 │G5K─639號普通重型機車置│
│ │ │號前 │行動電話1支、身分 │物箱後竊取皮包1個,得手 │
│ │ │ │證、健保卡、兆豐銀│後徒步逃逸,取用現金後,│
│ │ │ │行信用卡各1張、郵 │丟棄部分財物,部分藏放在│
│ │ │ │局提款卡3張、存摺3│臺中市中區三民路2段74巷 │
│ │ │ │本、現金約6800元。│12號203室居所。 │
├──┼─────┼─────┼─────────┼────────────┤
│14 │104年12月 │臺中市中區│牌照號碼NRB─556號│徒步前往現場,徒手扳開楊│
│ │10日晚間9 │公園路與興│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諺停放該處之牌照號碼NRB │
│ │時30分許 │中街交岔路│內之身分證、汽、機│─556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 │
│ │ │口 │車駕駛執照、健保卡│箱後竊取身分證、汽、機車│
│ │ │ │各1張。 │駕駛執照、健保卡各1張, │
│ │ │ │ │得手後徒步逃逸,財物藏放│
│ │ │ │ │在臺中市中區三民路2段74 │
│ │ │ │ │巷12號203室居所。 │
├──┼─────┼─────┼─────────┼────────────┤
│15 │104年10月 │臺中市中區│牌照號碼G6F─293號│徒步前往現場,徒手扳開陳│
│ │29日晚間11│三民路與公│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育賢停放該處之牌照號碼 │
│ │時20分許 │園路交岔路│內之黑色斜背包1個 │G6F─293號普通重型機車置│
│ │ │口 │,內有華碩、蘋果行│物箱後竊取黑色斜背包1個 │
│ │ │ │動電話各1支、身分 │,得手後徒步逃逸,取用現│
│ │ │ │證、駕駛執照、行車│金後,丟棄部分財物,部分│
│ │ │ │執照、健保卡、中國│藏放在臺中市中區三民路2 │
│ │ │ │信託銀行、國泰世華│段74巷12號203室居所。 │
│ │ │ │銀行、花旗銀行信用│ │
│ │ │ │卡、郵局提款卡各1 │ │
│ │ │ │張、存摺1本、印章1│ │
│ │ │ │顆、現金約2萬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