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立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95
號、2453號、2838號、3030號、3630號、3631號、4316號),茲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立偉犯竊盜罪,共拾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蔡立偉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 度中簡字第745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同年 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 第8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6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於 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00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1年度上易字第7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3罪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676號裁定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甲案)。復於101年間,因竊盜案 件,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08號簡易判決、101年度 中簡字第2221號簡易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198號判決及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嘉簡字第599號簡易判決各判處有 期徒刑3月、3月、4月、3月(共10罪)、3月(共2罪)確定 ,上開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35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乙案),甲案、乙案接續執 行後,於104年4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地點,徒手竊取店內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旋即逃逸 ;嗣經如附表所示之秦蓮如等人發現店內財物遭竊而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蔡立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為認罪之陳述。(二)被害人秦蓮如、張仕杰、張倫綾、邱麗菊、陳嘉瑋、馮迎 惠及告訴人張晉榮、李杉、王荐璽、葉卜華、吳哲漢、吳 蕙真、張清源於警詢之指述。
(三)104年12月29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警員製作之職 務報告(見警卷第2頁至4頁)、車輛詳細資料(車牌號 碼:000-000號)(見警卷第22頁)、104年11月28日現場 (豐原區中正路858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及路 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3張(見警卷第26頁至34頁) 、104年11月28日現場(豐原區中正路805號)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10張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 見警卷第35頁至41頁)、104年11月25日現場(崇德路4段 250之1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見警卷第42頁 至46頁)、104年12月23日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書(見105 偵2295卷【下稱偵2295卷】第33頁)、104年12月3日現場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見偵2295卷第57頁)、 104年12月3日遭竊之酒類介紹資料(見偵2295卷第58頁) 、車輛詳細資料(車牌號碼:000-000號)(見105偵2453 卷【下稱偵2453卷】第64頁)、104年7月8日現場(北區 中清路1段508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見偵 2453卷第65頁至69頁)、104年10月14日現場(西區精誠 路15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路口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2張及現場照片3張(見偵2453卷第70頁至75 頁)、104年10月14日現場(西區公益路345號)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及 現場照片4張(見偵2453卷第76頁至79頁)、104年10月28 日現場(西區忠明路54-1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見偵2453卷第80 頁至83頁)、104年10月31日現場(北屯區北平路2段96號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見偵2453卷第85頁至86 頁)、查獲照片5張(見偵2453卷第87頁至89頁)、104年 11月6日警員製作之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見105偵2838卷 【下稱偵2838卷】第33頁)、104年7月30日現場(北區山 西路48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路口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及現場照片2張(見偵2838卷第39頁至 46頁)、104年12月13日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見105偵36 30卷【下稱偵3630卷】第34頁)、104年10月14日現場( 北區山西路1段48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4張、路 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見偵3630卷第40頁至47 頁)、104年12月8日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見105偵3631 卷【下稱偵3631卷】第34頁)、104年10月31日現場(西 屯區中清西二街79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路 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及遭竊物品照片2張(見 偵3631卷第45頁至46頁)、105年1月7日警員製作之職務
報告(見105偵4316卷【下稱偵4316卷】第34頁)、104年 9月11日現場(北屯區北屯路210-3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8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見偵4316 卷第46頁至47頁)、104年10月6日現場(北區軍功路1段 497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及路口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10張(見偵4316卷第48頁至51頁)。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 告所犯上開1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再 復被告有如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法定本刑均為有期 徒刑以上之上開14次竊盜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所竊財物之價值 ,暨其前復有多次竊盜之不良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不思以己力獲取報酬,而屢以竊盜行 為,獲取不法之利益,破壞社會秩序甚鉅,惟幸其犯後終知 坦認犯行,顯知所悔悟,及其迄今仍未能賠償被害人秦蓮如 、張仕杰、張倫綾、邱麗菊、陳嘉瑋、馮迎惠及告訴人張晉 榮、李杉、王荐璽、葉卜華、吳哲漢、吳蕙真、張清源之損 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五、至檢察官請求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併予諭 知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雖非無據。惟按保安處分係對受 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之處置,以達教 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 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 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 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 相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1號解釋可資參照)。且保安 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 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 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 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 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 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 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 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 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以上之竊
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動場所強制工作。」授權法院「得」依具體情狀決定是否令 有竊盜、贓物犯罪習慣之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而非「 必」宣告之,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 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 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 ,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 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 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自 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 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 之期待性相當(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625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查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雖堪認有慣行犯罪之 事實,惟本院衡酌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情節(包含 竊取次數、使用手段與竊得財物之價值)、犯後之態度(被 查獲後均能坦承犯行、深表悔意),就本案各次竊盜犯行之 嚴重性、被告之智識程度、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憲法 比例原則之規範,認本案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堪認與 其犯行之處罰相當,應已足令其在獄中改過自新而收懲儆之 效,未達須以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諒其服刑完畢後得 以儘速投入社會正當工作,尚無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不 併予宣告強制工作。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 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竊得物品│被害人或│價值(新│
│號│ │ │ │告訴人 │臺幣) │
├─┼────┼─────┼────┼────┼────┤
│1 │104年7月│臺中市北區│高粱酒2 │秦蓮如 │1,500元 │
│ │8日下午6│中清路1段 │瓶 │ │ │
│ │時38分(│508號(統 │ │ │ │
│ │起訴書誤│一超商亞太│ │ │ │
│ │載為37分│店) │ │ │ │
│ │) │ │ │ │ │
├─┼────┼─────┼────┼────┼────┤
│2 │104年7月│臺中市北區│麥卡倫威│吳哲漢 │4,700元 │
│ │30日上午│山西路1段 │士忌1瓶 │ │ │
│ │9時20分 │48號(統一│、蘇格登│ │ │
│ │(起訴書│超商昌鴻店│威士忌1 │ │ │
│ │誤載為15│) │瓶、馬爹│ │ │
│ │時) │ │利白蘭地│ │ │
│ │ │ │1瓶 │ │ │
├─┼────┼─────┼────┼────┼────┤
│3 │104年9月│臺中市北屯│皇家禮炮│陳嘉瑋 │3,500元 │
│ │11日下午│區北屯路 │威士忌1 │ │ │
│ │6時許 │210之3號(│瓶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大向店)│ │ │ │
├─┼────┼─────┼────┼────┼────┤
│4 │104年10 │臺中市北區│蘇格登威│馮迎惠 │1,450元 │
│ │月6日下 │軍功路1段 │士忌1瓶 │ │ │
│ │午6時40 │497號(全 │ │ │ │
│ │分(起訴│家便利商店│ │ │ │
│ │書誤載為│軍功店) │ │ │ │
│ │37分) │ │ │ │ │
├─┼────┼─────┼────┼────┼────┤
│5 │104年10 │臺中市北區│麥卡倫威│吳哲漢 │3,218元 │
│ │月14日下│山西路1段 │士忌1瓶 │ │ │
│ │午7時53 │48號(統一│、軒尼詩│ │ │
│ │分 │超商昌鴻店│、VSOP白│ │ │
│ │ │) │蘭地1瓶 │ │ │
├─┼────┼─────┼────┼────┼────┤
│6 │104年10 │臺中市西區│麥卡倫威│李杉 │3,100元 │
│ │月14日下│精誠路15號│式忌1瓶 │ │(起訴書│
│ │午8時12 │(統一超商│、蘇格登│ │誤載為 │
│ │分 │精明店) │威士忌1 │ │4,550元 │
│ │ │ │瓶、 │ │) │
├─┼────┼─────┼────┼────┼────┤
│7 │104年10 │臺中市西區│麥卡倫威│李杉 │4,550元 │
│ │月14日下│公益路345 │士忌2瓶 │ │ │
│ │午8時18 │號(統一超│、蘇格登│ │ │
│ │分 │商益風店) │威士忌1 │ │ │
│ │ │) │瓶、 │ │ │
├─┼────┼─────┼────┼────┼────┤
│8 │104年10 │臺中市西區│麥卡倫威│王荐璽 │3,100元 │
│ │月28日下│忠明路54之│士忌2瓶 │ │ │
│ │午3時32 │1號(統一 │ │ │ │
│ │分 │超商三中店│ │ │ │
│ │ │) │ │ │ │
├─┼────┼─────┼────┼────┼────┤
│9 │104年10 │臺中市北屯│軒尼詩 │葉卜華 │6,080元 │
│ │月31日下│區北平路2 │XO洋酒1 │ │ │
│ │午3時22 │段96號(統│瓶 │ │ │
│ │分(起訴│一超商新北│ │ │ │
│ │書誤載為│平店) │ │ │ │
│ │23分) │ │ │ │ │
├─┼────┼─────┼────┼────┼────┤
│10│104年10 │臺中市西屯│軒尼詩 │吳蕙真、│5,800元 │
│ │月31日下│區中清西二│XO洋酒1 │張清源 │ │
│ │午3時33 │街79號(全│盒 │ │ │
│ │分 │家便利商店│ │ │ │
│ │ │臺中真安店│ │ │ │
│ │ │) │ │ │ │
├─┼────┼─────┼────┼────┼────┤
│11│104年11 │臺中市潭子│麥卡倫威│邱麗菊 │3,100元 │
│ │月25日中│區崇德路4 │士忌2瓶 │ │ │
│ │午12時21│段250之1號│ │ │ │
│ │分(起訴│(統一超商│ │ │ │
│ │書誤載為│潭豐店) │ │ │ │
│ │20分) │ │ │ │ │
├─┼────┼─────┼────┼────┼────┤
│12│104年11 │臺中市豐原│麥卡倫威│張仕杰 │1,550元 │
│ │月28日下│區中正路 │士忌1瓶 │ │ │
│ │午2時 │858號(統 │ │ │ │
│ │ │一超商京展│ │ │ │
│ │ │店) │ │ │ │
├─┼────┼─────┼────┼────┼────┤
│13│104年11 │臺中市豐原│麥卡倫威│張倫綾 │1,550元 │
│ │月28日下│區中正路 │士忌1瓶 │ │ │
│ │午2時2分│805號(統 │ │ │ │
│ │ │一超商京達│ │ │ │
│ │ │店) │ │ │ │
├─┼────┼─────┼────┼────┼────┤
│14│104年12 │臺中市神岡│軒尼詩 │張晉榮 │5,800元 │
│ │月3日下 │區中山路47│XO洋酒1 │ │ │
│ │午3時31 │號(統一超│瓶(起訴│ │ │
│ │分 │商倍沅店【│書誤載為│ │ │
│ │ │起訴書誤載│1盒) │ │ │
│ │ │為涪元店】│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