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坤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0
85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胡坤翰犯如附表一至編號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刑。就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本票號碼WG0000000號本票壹紙(票面金額為肆萬陸仟元、發票日期一○四年四月十二日、發票人林彥伯)及本票號碼WG0000000號本票壹紙(票面金額為叁萬壹仟元、發票日期一○四年七月十二日、發票人林彥伯),均沒收;就附表六編號4、5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胡坤翰前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 98年度簡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3月20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竟猶不知悔悟,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恐嚇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㈠、胡坤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對林 彥伯、林淇鉉、盧昀信及林欣蓉(下稱林彥伯等4人),於 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地點,以電子郵件告以附表一至四所 示之動物靈、黑旗、冤親債主、卡小鬼、劫財等負面惡害, 須從事祭祀、法事以消災解厄等理由,將為林彥伯等4人從 事祭祀、法事以消災解厄,致林彥伯等4人信以為真,陷於 錯誤,因而交付現金或轉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金額。㈡、林彥伯因聽信胡坤翰有為其為上開法事科儀,而積欠胡坤翰 款項,而簽署本票面額共7萬3000元予胡坤翰,胡坤翰為向 林彥伯催討本票債務及向林淇鉉催討積欠處理法事之款項, 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寄送電子郵件對 林彥伯告以如附表五所示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惡害通知 ,致林彥伯、林淇鉉心生畏懼而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 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胡坤翰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㈡、證人即告訴人林彥伯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證人即告訴人林淇鉉、盧昀信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證人即告訴人林欣蓉於偵查中之證述。㈢、卷附之書證: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巡佐鄭宏彬於104年 10月4日所製作之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手擬疏文、扣 押物品清單各乙份。
2、告訴人林彥伯部分:告訴人林彥伯所簽發之本票號碼WG0000 000、WG0 000000號本票各1張(面額各為4萬6000元、3萬10 00元)、電子郵件翻拍照片8張、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內 頁、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借據影本1份、電子郵件內容、事實摘要表、被害人(告訴 人)意見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06 號民事裁定、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 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3、告訴人林淇鉉部分:電子郵件翻拍照片1張、電子郵件內容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摺封面、國泰世華 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事實摘要表、國泰世華銀行交 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 摺內頁、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中國信託銀行貸款帳單 各乙份。
4、告訴人盧昀信部分:電子郵件翻拍照片1張、電子郵件內容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摺封面、國泰世華 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事實摘要表、國泰世華銀行交 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 摺內頁各乙份。
5、告訴人林欣蓉部分:事實摘要表、電子郵件內容、被害人( 告訴人)意見表各乙份。
㈣、扣案之告訴人林彥伯簽發之本票號碼WG0000000、WG0000000 號本票各1張(面額各為4萬6000元、3萬1000元)。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 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最 高法院著有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可稽);又刑法第305條 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 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至於危害通知 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其 如不從將加危害,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 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至於被害人是否心 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最高法 院著有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判決
意旨參照)。意即刑法第305條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真有 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 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 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經查 ,本件被告胡坤翰就犯罪事實㈠部分,均係利用告訴人林彥 伯、林淇鉉、盧昀信、林欣蓉等4人對於運勢、命理之說深 信不疑,且對於以符令、供品及金、銀紙等道具進行施法改 運之宗教儀式,抱持敬畏之態度,以及一般人篤信靈異鬼神 之說之心態,向告訴人林彥伯等4人詐稱須為點燈、寄金等 祭祀、法事,即可消災解厄云云,藉此詐取告訴人4人之錢 財,核其就此部分所為(即如附表一至四),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 以附表五所示電子郵件內容通知告訴人林彥伯以向告訴人林 彥伯、林淇鉉恫嚇,客觀上已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且告訴 人林彥伯、林淇鉉主觀上亦因此而心生畏懼等情,業據告訴 人林彥伯、林淇鉉於偵查中指述明確,是被告上開舉動已足 生危害於告訴人林彥伯、林淇鉉生命、身體之安全,核被告 此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㈡、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 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地點,分 別向告訴人林彥伯等4人多次佯以負面惡害而須進行法事以 消災解厄為由,向告訴人訛詐款項之行為,及於附表五所示 之時間3次發送電子郵件為恫嚇之行為,於時間及空間上均 具有密切關連性,而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 為達同一之目的,而接續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為包括之一罪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至公訴意旨就起訴書 附表一告訴人林彥伯遭詐騙一覽表中103年2月25日、103年2 月28日、103年3月4日下午1時30分許及103年4月2日部分, 核均係以電子郵件傳送予告訴人林彥伯後,要求轉知告訴人 林欣蓉,惟已於附表四告訴人林欣蓉遭詐騙一覽表內記載, 顯係重複列載,應予刪除;至就起訴書附表一所示103年3月 4日「謝兵降」、「1000元」部分,核與上揭告訴人林欣蓉 遭詐欺內容大致相符,數額亦同,應為重複列計,爰併予更 正。是告訴人林彥伯遭詐騙數額經逐項加總並扣除上開刪除 部分後,應更正為90萬7200元,併予敘明。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㈡即附表五所示之恐嚇犯行,係以一接續發 送電子郵件之行為,同時向告訴人林彥伯、林淇鉉為恐嚇犯 行,核屬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成立數個恐嚇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 處斷。
㈣、被告所犯4次詐欺取財罪及1次恐嚇危害安全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就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被告前於97年間, 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 確定,於98年3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各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得財物,竟利用告訴人等敬畏 鬼神、趨吉避凶之人性弱點,以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言詞施以 詐術,致使告訴人等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分別陸續交付 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金額;嗣為催討先前所詐騙而告訴人因 之積欠債務,另寄發如附表五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恫嚇告訴 人林彥伯、林淇鉉,所為對於社會治安危害非微,殊值非難 ,並考及被告犯後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惟迄今仍未能 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之犯後態度,兼慮及本 件被告所詐得之款項數額,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 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104年度偵 字第25085號卷3第1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㈦、沒收部分:扣案之告訴人林彥伯所簽發之本票號碼分別為WG 0000000、WG0000000號本票各1張(面額各為4萬6000元、3 萬1000元),業經告訴人林彥伯交予被告作為擔保支付祭祀 、法事費用所用(見本院審理卷第60頁背面),核屬被告因 犯本件詐欺取財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 定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林彥伯遭詐騙一覽表,總計金額:90萬7200元┌───────┬──────┬─────┬────────────────┐
│時間 │地點 │金額 │遭騙方式(即電子郵件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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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9月17日 │臺中市北屯區│2萬元 │胡坤翰表示錢寄放在他那邊(即寄金│
│晚上8時許 │崇德路二路2 │ │),他才有理由跟伊身邊的小鬼溝通│
│ │段與昌平路交│ │,要祂們晚5年討報,不然伊爸會出 │
│ │岔路口之85度│ │事。 │
│ │C(下稱崇德 │ │ │
│ │路85度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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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23日 │同上 │5萬元 │胡坤翰說因伊身邊的小鬼阻擋伊的財│
│下午某時 │ │ │運,向伊表示需要5萬塊寄金,他才 │
│ │ │ │能幫伊跟小鬼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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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1月19日 │同上 │2萬元 │胡坤翰說伊有新的劫財要到了,須放│
│ │ │ │2萬元寄金,才能跟祂們溝通,讓祂 │
│ │ │ │們晚一點討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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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2月4日 │同上 │5000元 │做解冤釋仇的科儀,才有辦法跟怨親│
│ │ │ │債主談。 │
├───────┼──────┼─────┼────────────────┤
│102年12月25日 │臺中市崇德九│9200元 │水晶觀音600元,其餘部分是處理冤 │
│下午2時許 │路之星巴克 │ │親債主,好讓水晶觀音能順利能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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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2月31日 │崇德路85度C │500元 │以鮮花供品與金紙求懺,須500元 │
│下午1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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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3日 │同上 │500元 │之前科儀尚未圓滿,觀音菩薩指點要│
│下午1時30分許 │ │ │祭三官大帝,須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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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10日 │同上 │3萬元 │處理劫財之事,須先把錢寄放那邊,│
│下午某時 │ │ │因已經對伊講該事情,不處理很快就│
│ │ │ │會出事,伊遂貸款3萬交給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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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20日 │同上 │7萬元 │於103年1月17日伊以電子郵件通知胡│
│下午1時15分許 │ │ │坤翰,伊叔叔已往生,於1月20日胡 │
│ │ │ │坤翰說伊叔鬼住在伊的元辰屋,若不│
│ │ │ │趕快處理,將對接下來的財運有很嚴│
│ │ │ │重的影響,須要寄放7萬元在他那邊 │
│ │ │ │,他才有立幫伊溝通,並從現在開始│
│ │ │ │伊卡喪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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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28日 │同上 │5000元 │元辰屋有嬰靈,要盡快處理,不然祂│
│下午2時許 │ │ │們很快就會讓伊出事,掛數為1、5、│
│ │ │ │7,須從中選1個,單位為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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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8日 │同上 │900元 │貔貅已經請回來了,準備600元及300│
│下午1時30分許 │ │ │元紅包各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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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18日 │同上 │500元 │準備500元紅包,電子郵件內容並沒 │
│下午1時30分 │ │ │有說明要處理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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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20日 │同上 │1000元 │準備1000元的紅包,須緊急一個麻煩│
│下午1時30分許 │ │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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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21日 │同上 │2000元 │處理運阻的東西須2000元。 │
│下午1時10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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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24日 │同上 │2000元 │要化解2次小劫財,須1000元紅包2個│
│下午2時30分許 │ │ │(前一天的郵件提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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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27日 │同上 │2000元 │晚上要談CASE,要先處理劫財,須 │
│ │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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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3日 │臺中市崇德九│1000元 │處理運阻。 │
│下午3時30分 │路之星巴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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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5日 │同上 │1000元 │處理運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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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6日 │同上 │1000元 │謝兵將。 │
│下午1時30分許 │ │ │(內容在3月10日那封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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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10日 │同上 │1000元 │處理運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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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12日 │同上 │5萬元 │因卡喪關係,財運嚴重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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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27日 │同上 │1000元 │處理劫財。 │
├───────┼──────┼─────┼────────────────┤
│103年3月28日 │同上 │1000元 │處理劫財。 │
│上午11時30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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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30日 │同上 │1000元 │處理黃旗1支。 │
│下午某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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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31日 │同上 │3000元 │處理運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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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4月2日 │同上 │1萬元 │天鐵啟動法事的錢。 │
│下午某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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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4月14日 │同上 │3000元 │處理運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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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4月15日 │同上 │2000元 │處理運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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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4月26日 │同上 │1200元 │準備1200元紅包1個給花公花婆(民 │
│下午1時20分許 │ │ │間習俗的陰神),可以幫忙整理元辰│
│ │ │ │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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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5月3日 │同上 │2000元 │卡喪跟天鐵的科儀進度變負值,要準│
│下午1時30分許 │ │ │備1000元紅包2個。 │
├───────┼──────┼─────┼────────────────┤
│103年5月5日 │同上 │1900元 │處理運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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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5月10日 │同上 │1200元 │胡坤翰將他帶的貔貅給伊,須給付元│
│ │ │ │給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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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5月16日 │同上 │1000元 │伊剛從張家界回來,胡坤翰說伊又卡│
│中午12時15分許│ │ │到一堆東西,能處理的先處理。 │
├───────┼──────┼─────┼────────────────┤
│103年5月28日 │同上 │3000元 │胡坤翰說伊們元辰屋的命火忽亮忽暗│
│中午12時許 │ │ │,要點元辰燈顧一下,點一次維持21│
│ │ │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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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6月12日 │同上 │5000元 │處理運阻。 │
│中午12時15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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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6月17日 │同上 │1000元 │處理運阻。 │
├───────┼──────┼─────┼────────────────┤
│103年6月19日 │同上 │3000元 │點元辰燈。 │
│下午某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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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6月23日 │同上 │8000元 │處理運阻。 │
├───────┼──────┼─────┼────────────────┤
│103年7月11日 │同上 │2萬4000元 │處理運阻,胡坤翰說伊剛領薪水,可│
│下午1時20分許 │ │ │以處理的,先處理好,讓卡喪跟天鐵│
│ │ │ │的科儀進度快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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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7月14日 │同上 │7000元 │點元辰燈3000元,處理運阻4000元。│
│下午3時20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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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7月21日 │同上 │3000元 │動物靈鹹濕太重,腦子也受影響,要│
│中午12時許 │ │ │拿錢給他處理。 │
├───────┼──────┼─────┼────────────────┤
│103年7月25日 │同上 │500元 │胡坤翰說新的一批討報已經來到,伊│
│下午1時20分許 │ │ │叔叔又到伊元辰裡住了,昨天晚上伊│
│ │ │ │已經請走,伊準備500元紅包1個給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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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7月30日 │同上 │500元 │伊幫友人代墊500元紅包1個做開光加│
│ │ │ │持等科儀,後來友人不做,胡坤翰也│
│ │ │ │沒還伊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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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8月4日 │電子郵件 │3000元 │點元辰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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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8月14日 │崇德路85度C │1100元 │處理劫財。 │
│中午12時10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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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8月22日 │同上 │3000元 │要伊先給付24日元辰燈的錢。 │
│中午12時10分許│ │ │(內容在8月28日的信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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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8月24日 │同上 │1700元 │處理劫財2個。 │
│下午1時45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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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8月28日 │同上 │4400元 │處理劫財共6個,700元4個,800元2 │
│中午12時25分許│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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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2日 │同上 │1萬1100元 │胡坤翰說:1.劫財共3個,800元2個 │
│中午12時30分許│ │ │,700元1個。2.黑旗的已經到,身邊│
│ │ │ │的討報都送走,孤立祂,目前要送走│
│ │ │ │全部(包括動物靈),500元14個, │
│ │ │ │300元6個,合計1萬1100元,這時又 │
│ │ │ │要伊去貸款。 │
├───────┼──────┼─────┼────────────────┤
│103年9月3日 │同上 │1100元 │明天中午前趕快準備1100元,到了劫│
│ │ │ │財1個,要快點送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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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5日 │同上 │5萬7000元 │黑旗的部分款項4萬7000元(黑旗需 │
│ │ │ │要11萬元,剩餘6萬3000元分期還) │
│ │ │ │(9月2日跟9月5日電子郵件有提到)│
│ │ │ │(黑旗尾款);1萬元是處理其他的 │
│ │ │ │運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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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6日 │電子郵件 │2600元 │劫財1300元1個;車關500元2個;動 │
│ │ │ │物300元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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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7日 │同上 │2500元 │劫財(大)1800元1個;感情(紅旗 │
│ │ │ │)700元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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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8日 │同上 │4200元 │劫財(紅旗)3300元1個;動物300元│
│ │ │ │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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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9日 │崇德路85度C │4800元 │劫財(黃旗)1300元2個;車關500元│
│ │ │ │2個;動物300元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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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10日 │電子郵件 │1700元 │劫財700元1個;感情500元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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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11日 │崇德路85度C │1400元 │劫財600元1個;官符500元1個;動物│
│ │ │ │300元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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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12日 │同上 │1700元 │劫財600元2個;1100元1個,合計 │
│ │ │ │1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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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13日 │電子郵件 │2300元 │劫財1個(黃旗)(9月13日匯,交易│
│ │ │ │明細顯示9月15日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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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15日 │崇德路85度C │3300元 │劫財4個,600元2個,900元1個,1 │
│ │ │ │200元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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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16日 │同上 │700元 │劫財700元 │
│中午12時15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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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17日 │同上 │3000元 │聚寶盆盆子的錢。 │
│上午11時50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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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18日 │電子郵件 │1700元 │劫財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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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20日 │同上 │2100元 │劫財2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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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22日 │同上 │2800元 │劫財3個,1300元1個,700元1個, │
│ │ │ │800元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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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23日 │同上 │800元 │劫財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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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26日 │同上 │1000元 │劫財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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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27日 │同上 │1800元 │劫財2個,1100元1個,700元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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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28日 │同上 │7400元 │劫財3個,1300元1個,1500元1個, │
│ │ │ │700元1個;感情(紅旗)3900元1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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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30日 │同上 │2600元 │劫財3個,800元1個,1100元1個, │
│ │ │ │700元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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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1日 │同上 │1100元 │劫財1100元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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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2日 │同上 │4700元 │劫財(紅旗)4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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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4日 │崇德路85度C │2萬9900元 │劫財(預)700元1個;官符4個,黃 │
│下午1時15分許 │ │ │旗2個,500元2個,600元2個,合計 │
│ │ │ │2200元;感情27個,黃旗18個,500 │
│ │ │ │元9個,600元10個,700元8個,合計│
│ │ │ │1萬6100元;身體5個,黃旗1個,500│
│ │ │ │元4個,700元1個,合計2700元;動 │
│ │ │ │物14個,300元14個,合計4200元; │
│ │ │ │八大2個,500元2個,合計1000元; │
│ │ │ │元辰燈3000元;並多放1萬元在胡坤 │
│ │ │ │翰那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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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5日 │電子郵件 │1700元 │劫財2個,700元1個,1000元1個,從│
│ │ │ │多放在胡坤翰的1萬元扣,扣除1700 │
│ │ │ │元,剩餘8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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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6日 │崇德路85度C │900元 │劫財900元,從剩餘的8300元扣,扣 │
│下午某時 │ │ │除900元,剩餘7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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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7日 │電子郵件 │3000元 │劫財3個,1500元1個,900元1個, │
│ │ │ │600元1個,從剩餘的7400元扣,扣除│
│ │ │ │3000元,剩餘4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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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8日 │臺中市北屯區│2400元 │劫財2個,700元1個,600元1個;官 │
│上午11時40分許│崇德路二路2 │ │符600元;身體500元;從剩餘的4400│
│ │段與昌平路交│ │元扣,扣除2400元,剩餘2000元 │
│ │岔路口之85度│ │ │
│ │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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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9日 │電子郵件 │1萬1400元 │劫財1個,1300元1個,黃旗;感情6 │
│ │ │ │個,1000元1個,700元2個,500元3 │
│ │ │ │個;身體1個,500元1個;動物3個,│
│ │ │ │300元3個,合計6600元,分期的款項│
│ │ │ │5000元,合計1萬1600元。(從剩餘 │
│ │ │ │2000元扣,再匯款9400元)(胡坤翰│
│ │ │ │說幫伊代墊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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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12日 │同上 │1萬1000元 │劫財5個,1300元1個,900元1個, │
│ │ │ │700元3個;官符600元1個;感情4個 │
│ │ │ │,500元2個,600元1個,700元1個;│
│ │ │ │身體1個、動物11個,300元11個;八│
│ │ │ │大500元1個,合計1萬1000元(交易 │
│ │ │ │明細顯示10月13日交易)(匯款1萬 │
│ │ │ │5000元,扣除1萬1000元,剩餘4000 │
│ │ │ │元,4000再扣除上次代墊的200元後 │
│ │ │ │,剩餘3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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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13日 │同上 │1100元 │劫財1100元。(從剩餘3800元扣,扣│
│上午11時40分許│ │ │除1100元後,剩餘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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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14日 │同上 │1400元 │劫財2個,700元2個。(從剩餘2700 │
│ │ │ │元扣,扣除1400元後,剩餘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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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15日 │同上 │5100元 │聚寶盆的差額及碎石頭,須補5100元│
│ │ │ │(之前已經給3000元);劫財1100元│
│ │ │ │,合計6200元。(匯款1萬元及剩餘 │
│ │ │ │1300元,減6200元,等於5100元)(│
│ │ │ │多的放在胡坤翰那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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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16日 │同上 │2900元 │劫財1800元;餵貔貅600元金箔及供 │
│ │ │ │桌之鮮花、水果、金紙之費用500元 │
│ │ │ │。(從5100元扣,扣除2900元後,剩│
│ │ │ │餘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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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17日 │同上 │2200元 │劫財3個,1300元1個,700元2個,合│
│ │ │ │計2700元。(從2200元扣,胡坤翰代│
│ │ │ │墊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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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18日 │崇德路85度C │1萬1000元 │劫財2個(+2),1100元1個,800元1│
│下午1時35分許 │ │ │個;官符3個(+0),600元3個;感 │
│ │ │ │情X8(+1),700元5個,900元1個,│
│ │ │ │600元2個;身體3個(+1),600元3 │
│ │ │ │個,合計1萬1100元。(胡坤翰代墊 │
│ │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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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20日 │同上 │4500元 │劫財3個,2300元1個,900元1個, │
│上午11時40分許│ │ │700元1個,合計3900元,及含之前代│
│ │ │ │墊款項600元,合計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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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21日 │同上 │2300元 │劫財2個,1100元1個,700元1個;八│
│上午11時40分許│ │ │大500元1個,合計2300元。 │
├───────┼──────┼─────┼────────────────┤
│103年10月22日 │同上 │1600元 │劫財2個,900元1個,700元1個,合 │
│上午11時45分許│ │ │計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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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24日 │同上 │1萬5600元 │劫財2個,900元2個;官符3個,600 │
│上午11時40分許│ │ │元3個;感情10個,1000元2個,800 │
│ │ │ │元5個,700元3個;身體2個600元2個│
│ │ │ │;動物9個,300元9個,合計1萬5600│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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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27日 │電子郵件 │7200元 │劫財7個,1300元1個,1100元3個, │
│ │ │ │900元2個,800元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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