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5年度,52號
TCDM,105,審交簡附民,52,201606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李易昌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李佳珣律師
被   告 許振益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審交簡字第706號即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23號
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