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5年度,51號
TCDM,105,審交簡附民,51,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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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詹義益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張軒泓
      龍品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張軒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簡字第62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
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許月馨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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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品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