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承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4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承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明信片上偽造「黃阿輝」之署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影響社會善良風 氣,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明信片上偽造「黃阿輝」之署 名1枚,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4051號
被 告 劉承綱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0
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承綱之父劉春光(已歿)原於民國97年間,向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下稱東勢林管處),就坐落 國有林班地之目前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 巷00號(原門牌號碼為臺中縣和平鄉○○村0鄰○○街000號 )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濫墾地補辦清理,遭東勢林管處駁 回。劉承綱於劉春光過世後,竟於104年5月5日透過雅虎奇 摩拍賣購得蓋有57年3月29日郵戳之明信片後,基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意,假冒其父劉春光之友人「黃阿輝」之名義 ,填寫上開明信片,並偽簽「黃阿輝」之署名於其上,佯裝 「黃阿輝」於57年間曾寄交該明信片予劉春光,且收件地址 填載為「臺中縣和平鄉○○村0鄰○○街000號」,偽造完成 該明信片私文書,復於104年5月26日就上開駁回處分向東勢 林管處提出訴願書,並檢附該偽造之明信片私文書作為證據 而行使之,藉以佐證其父劉春光自57年間起即居住在系爭建 物,以求東勢林管處能重新審核認定上開駁回處分,致生損 害於「黃阿輝」及東勢林管處針對濫墾地補辦清理審核之正 確性。
二、案經東勢林管處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承綱於偵訊中之自白(偵卷頁8)。(二)被告向東勢林管處提出之訴願書(他卷頁4-5)、切結書 (他卷頁6)及所附明信片私文書(他卷頁7)。(三)奇摩拍賣商品名稱「全新民國57年青年節紀念古物郵票翠 玉白菜明信片」(商品編號:000000000000)之網頁列印 資料(他卷頁12-13)。
(四)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5年1月8日之 函文(他卷頁22-24)。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嫌。被告偽造「黃阿輝」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 之部分行為,及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皆不另論罪。
(二)被告偽造之「黃阿輝」署名,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檢察官 黃智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金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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