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5年度,659號
TCDM,105,中簡,659,201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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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琪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4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佳琪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5行關於「汀洲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汀州路」;及證據 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男客林大慶持用手機翻拍照片2 張」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李佳琪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雖係被告申辦並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吳」之 成年男子,該男子再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予色情應 召站,由應召站所屬成員使用,而為供犯本案幫助意圖使女 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所用之物,然未據扣 案,且被告已將之交付他人,爰不併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3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 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 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4757號
被 告 李佳琪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佳琪可預見若將個人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隨意交付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他人使用,該他人極有可能以之為犯罪工 具,遂行犯罪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妨害風 化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年2月7日向位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之「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汀洲店,申辦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後,旋即於同年月12日在臺中市 大里區仁化路之「全家超商」前,透過余昆泓(另行通緝)之 介紹,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以新臺幣(下同) 3000元之 代價販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吳」之成年男子, 以供經營色情應召站之聯絡電話使用,李佳琪從中獲得400 元之對價,余昆泓則分得2600元之介紹費。嗣男客林大慶於 104年6月26日以前開門號,撥打給色情應召站成員聯絡性交 易事宜,該應召站成員即以孫素英(所涉幫助妨害風化罪嫌 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通知該應召站所屬應召女子欉禹心前往位於臺中市○區○ ○街00號之「春天汽車旅館」206室,以5000元之代價與男 客林大慶從事性交易,而媒介女子欉禹心與他人為性交行為 以營利,嗣經警於104年6月26日16時許,當場查獲2人完成 全套性交易,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佳琪分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應召女子欉禹心、證人即男客林大慶 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門號0000000000通聯 調閱查詢單、該門號之租用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31條第1項前 段之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嫌,並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雅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建宏
所犯法條: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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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