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原交簡字,105年度,6號
TCDM,105,中原交簡,6,201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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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原交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孝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3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孝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於審判 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 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固定有明文。惟此限於 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案件(包括公訴、自訴),始應指 定辯護人為其辯護,不包括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 。故本件被告蔡孝忠雖具山地原住民身分(參本院卷第3 頁 所附個人戶籍資料),然因檢察官係聲請本院對之以簡易判 決處刑,徵諸上開說明,即無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 辯護,合先敘明。
二、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蔡孝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 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前有酒醉駕車之素行(前於民國89 年間,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有卷附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仍不知警惕,再三漠視政府宣導不得 酒後駕車之禁令,於酒後體內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64毫克 之狀況駕車上路,雖未致他人傷亡,然顯欠缺守法觀念及自 制力,惟念其犯後態度尚可、國中肄業之智識及經濟狀況貧 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 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 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睦股 105年度偵字第3285號
被 告 蔡孝忠 男 35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屏東縣泰武鄉○○村○○○○街00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蔡孝忠前於民國8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 105年1月21日上午8時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許止,在苗 栗縣苑裡鎮某工地內,飲用高粱酒6杯後,搭乘車輛返回居 處,竟仍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38分許,途經 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與該路1段123巷交岔路口時,因臉色 潮紅為警攔檢後,發現其渾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 度檢測,於同日下午4時4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64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孝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裕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振陞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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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