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5年度,1675號
TCDM,105,中交簡,1675,2016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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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5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瑞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瑞松於民國105年2月12日凌晨0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8樓居所內飲用威士忌酒加啤酒後, 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05以上,竟仍於同日下午2時 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 下午2時5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 不慎與林勇志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發生碰撞 ,復接連失控撞及停放該處路旁劉羿婷所有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邱柔嘉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周錦昆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唐青宇 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周湘筑所有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陳慧華所使用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均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 並委請林新醫院對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結果達325MG/DL, 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0.325%,而查悉上情。二、證據:
(一)被告黃瑞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林勇志劉羿婷、邱柔嘉、唐青宇於警詢中之證述。(三)員警105年2月12日職務報告、105年4月23日職務報告及後附 公務電話紀錄表、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檢驗報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及車損照片 等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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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