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329號
TCDM,104,附民,329,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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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施木富
      施妙珠
      施秀金
      施榮珠
      施木盛
      施銘晃
      施蓉錚
      施銘修
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
被   告 施木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4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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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