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裕國
具 保 人 吳苙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偵字第193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苙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陳裕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 ,由具保人吳苙蓁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經本院合法傳喚 ,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本院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 到庭,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庭或陳報被告所在處所;復本 院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派警拘提,經警於10 5 年5 月31日、105 年6 月2 日前往被告住所(南投縣仁愛 鄉○○巷00○0 號)執行拘提,被拘提人已不在拘提處所, 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 款書、本院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6 月 14日投檢蘭慈105 助134 字第11579 號函、拘票、警員拘提 被告無著之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 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顯見 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