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5號
PHDV,105,法,5,201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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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
法定代理人 楊哲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於民 國105年3月13日經第四屆第十三次信徒大會決議變更捐助章 程第三章第五條(三)及第二十七條如附件,爰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 提出原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 表、105年3月13日第四屆第十三次董監事會議紀錄、105年4 月17日第五屆第一次信徒大會紀錄等件為證。三、經核: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澎湖馬公城隍廟捐助暨組織章 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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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