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3號
PHDV,105,司拍,3,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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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妙香
相 對 人 黃萬興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黎民於民國89年8月29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金額新台幣(下 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與債務人黃北華對聲 請人所負之債務,並經登記在案。茲第三人黃黎民已逝世, 由相對人黃萬興依法繼承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債務人黃北 華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業已屆清償期,迄今仍未清償,為 此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維權益等語,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 本票、債權憑證及匯款證明等文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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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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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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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澎湖縣│ 馬公市 │ 文寮 │ │ 881 │ 旱 │ │ │ 465.45 │ 全部 │重測前為前寮│
│ │ │ │ │ │ │ │ │ │ │ │段329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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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 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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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