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5號
債 權 人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債 務 人 王易聖
債 務 人 陳志盛
一、(一)債務人王易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三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零二零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
九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零二
零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九零四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上開
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易聖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陳志盛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易聖等二人於民國104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清償,利息按
年息1.500%計付。每月攤繳本息,未按期清償時,即失原
定期限及利率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自逾期起在6
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
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
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
20%計付違約金並立借據乙紙為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
討無效(除獲償部份本金新臺幣50,000元及至105年1月13日
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為此狀請 鈞院准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王易聖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