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葉沛軒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訴願決定書(
105 年4 月27日台財法字第00000000000 號),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
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