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陳劉惠美
劉慈榮
劉慈芬
劉慈暉
魏震斌
魏震豪
兼 上六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坤隆
被 告 張桂德
張耀宗
張清雲
張麗玉
張文雄
張智華
兼 上六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正春
被 告 張義林
張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 、2 項之規定,請求確認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耕地租約不存在。惟因原告訴請確認之事由,乃為上開土地續約前所發生之過去事實,關於續約前、後之耕地租約效力是否將會因此受影響?又上開土地究有無如原告所主張之無效原因存在?均屬未明,原告就此所為之主張尚有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