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96號
TYDV,105,訴,896,201606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96號
原   告 大和產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祥
被   告 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82,500
元,應繳裁判費38,5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8,0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
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和產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