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33號
TYDV,105,訴,633,201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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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   告 金士喬
      劉傅何妹
兼訴訟代理 金雅婷

被   告 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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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