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3號原 告 金士喬 劉傅何妹兼訴訟代理 金雅婷人被 告 吳明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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