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50號
TYDV,105,訴,550,2016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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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李秀玉
上列上訴人與吳萬重等因105 年訴字第550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06,5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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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