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9號
原 告 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昌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
4 萬0,538 元,應繳裁判費2 萬2,28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1,7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