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張哲豪
唐雅珊
許健治
吳蕙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吳孟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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