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99號
TYDV,105,補,299,201606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徐茂壇
      徐茂基
      徐茂森
      徐茂榮
      徐茂泉
      徐承康
      徐古粉
      徐茂斌
      徐茂煌
      徐必達
      徐誠延
      徐躍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有威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