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執行案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86號
TYDV,105,補,286,2016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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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林清輝
被   告 湯鴻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執行案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333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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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