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84號
TYDV,105,補,284,2016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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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黃榮良
      林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
2,8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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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