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68號
TYDV,105,補,268,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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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宸達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渝棋
原   告  宸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渝棋
原   告  邱渝棋
       閻以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5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79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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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達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