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宸達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渝棋
原 告 宸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渝棋
原 告 邱渝棋
閻以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5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79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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