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40號
TYDV,105,補,240,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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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王菁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德棠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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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