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王菁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德棠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