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 算人 陳立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以書狀詳述聲請人所有之0285-HG 自用小貨車目前市價為何
?如有市價參考資料,請一併檢附。
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請勿以
資產負債表代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倘聲
請人無該項財產,仍請逐一列項並予以註明:
㈠財產如為現金或存款,請載明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及金
融帳戶帳號。
㈡財產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請列出明細。
㈢財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請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
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財產如為其他動產,請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
負擔或信託,以及交易市值之證明。
㈤財產如為不動產,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若不動產有抵押權,亦請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
餘額及證明文件。
㈥財產如係投資或基金,請說明投資金額、基金名稱、目前價
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財產如係對他人之債權,請說明債務人姓名、債權發生原因
、債權金額、目前清償或執行之情形與證明文件。
三、請計算聲請人財產總額之數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向本院繳納本件聲請費用(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財產標的未滿10萬元者徵收500 元聲
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100 萬元
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 元,1,000 萬元以上未滿5,
000 萬元者徵收3,000 元)。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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