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26號
TYDV,105,消債更,126,2016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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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楊清衡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陳述其於民國95年間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
  成立債務清償方案,請提出說明如下:
(一)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二)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
   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四)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
   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二、依聲請人自述,前二年平均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8803元
  (計算式:211267元24月=8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平均每月支出36200 元(計算式:868800元24月=36200
  元),應陳報並釋明聲請人支出多於收入之經濟來源。
三、釋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工作地並提出薪資證明?以及聲請前
  二年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
  帳其上並應註記)。
四、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並應向保險
  人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如無個人
  保險亦請註明)。
五、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
  :電信費、水電瓦斯費、膳食費)
六、聲請人必要支出列入加油費1200元,惟卷附聲請人之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無汽機車登記資料,請提出其行
  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汽機車之價值為何,若該汽
  機車非聲請人所有,應併說明汽機車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
七、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受扶養人若在學則提出學籍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母親楊呂秀子102 、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及財產查詢清單、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除聲請
  人外其尚受何人扶養(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全部子女戶謄,
  記事欄勿省略)、是否與聲請人同住。
十、聲請人配偶李淑珍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及財產查詢清單、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有無分
  擔聲請人家庭生活費用?如有,分擔比例為何?另聲請人給
  予配偶扶養費6000元之用途,併請說明之。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子女楊O、楊OO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
十二、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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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