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巫惠娟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1020312)、聲請人及其配偶莊育誠之103 、104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未具狀陳 報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 配偶有無負擔每月家庭生活開銷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聲 請人現今之工作狀況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裁 定請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 年6 月1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