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輔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本人及同住親屬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102 年度聲請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債務人清冊
(如無亦請註明)、受扶養人若在學則提出學籍證明文件。
二、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
:房屋租賃契約書、醫療費、健保費、通訊費)
三、請提出聲請人配偶陳淑琴及長女張家馨102 、103 年國稅局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並提出符合所列扶養長女張
家馨支出之所有單據、釋明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
、釋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扶養義務?分擔比例
為何?
四、請說明配偶陳淑琴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
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有無分擔聲請人家庭生活費用?如
有,分擔比例為何?另聲請人給予配偶扶養費3000元之用途
,併請說明之。
五、依聲請人自述,前二年平均每月收入24125 元(計算式:57
898824=24125 ,元以下四捨五入),平均每月支出3852
5 元(計算式:92460024=38525 ),應陳報並釋明聲請
人支出多於收入之經濟來源。
六、聲請人於聲請狀陳述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說明如
下:
(一)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三)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
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五)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
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七、是否曾依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不成立,請提出:前置協商不
成立通知書及相關文件(如無,亦請說明之)。
八、說明是否有存款,如有,提出聲請前二年間郵政及各金融機
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
九、所有之機車1 輛之車籍或行車執照資料,並陳報其現值。
十、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並應向保險
人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如無個人
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