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367號
TYDV,105,婚,367,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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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367號
原   告 簡釩榆
被   告 周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怡君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係非因財產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屬民事訴訟事件
財產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以上合計應徵之第
一審裁判費為13,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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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