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32號
TYDV,105,司聲,132,201606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曾淑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偉傑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11 0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17萬元擔保金,以本院102 年 度存字第1558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茲因聲請 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執行程序,且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 相對人行使權利而迄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 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 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 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 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係因供擔保 為假扣押而辦理上開提存,且其所提起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0 4 年度重訴字第265 號判決確定在案,有假扣押裁定、提存 書影本及裁判書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 相關卷宗核閱無訛;而就聲請人之民事假扣押聲請狀(見本 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1106號卷)及該本案判決內容互核以 觀,足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全部請求獲得勝訴確定 判決,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毋待法院裁定,即得逕向本院 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故其所為本件聲請,顯欠缺權利保 護之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