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927號
聲 明 人 廖玉芯
廖玉芩
廖玉芸
江恩蔓
江恩宇
前列江恩蔓、江恩宇共同
法定代理人 廖玉芸
江建賢
相 對 人 廖新發(亡)
上列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新發(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女及 曾孫子女,為其合法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 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 為證。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 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 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廖新發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死亡,其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除被繼承人之子廖國明以105 年度 司繼字第427 號案件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女廖月雲以 105 年度司繼字第692 號案件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子 女廖金橋及廖月華以105 年度司繼字第874 號案件聲明拋棄 繼承、被繼承人之子廖益宏以105 年度司繼字第1055號案件 聲明拋棄繼承及被繼承人之子廖國祥以本案聲明拋棄繼承, 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親等近者尚有其子廖平貴及 廖國貴,此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在卷可按,是以,依上列規定,顯見被繼承人廖新 發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 而聲明人等5 人既為被繼承人廖新發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
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廖新發之繼承人 甚明。聲明人等5 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 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等5 人聲請拋棄繼承,與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