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927號
TYDV,105,司繼,927,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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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927號
聲 明 人 廖玉芯
      廖玉芩
      廖玉芸
      江恩蔓
      江恩宇
前列江恩蔓江恩宇共同
法定代理人 廖玉芸
      江建賢
相 對 人 廖新發(亡)
上列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新發(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女及 曾孫子女,為其合法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 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 為證。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 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 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廖新發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死亡,其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除被繼承人之子廖國明以105 年度 司繼字第427 號案件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女廖月雲以 105 年度司繼字第692 號案件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子 女廖金橋及廖月華以105 年度司繼字第874 號案件聲明拋棄 繼承、被繼承人之子廖益宏以105 年度司繼字第1055號案件 聲明拋棄繼承及被繼承人之子廖國祥以本案聲明拋棄繼承, 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親等近者尚有其子廖平貴廖國貴,此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在卷可按,是以,依上列規定,顯見被繼承人廖新 發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 而聲明人等5 人既為被繼承人廖新發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



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廖新發之繼承人 甚明。聲明人等5 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 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等5 人聲請拋棄繼承,與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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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