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70號
TYDV,105,司繼,270,2016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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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劉羿秀
法定代理人 陳妍安
      劉炫志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陳虹箕(亡)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4日
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劉恩秀」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虹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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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