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753號
聲 請 人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仁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查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請表明「
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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