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637號
TYDV,105,司票,4637,2016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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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637號
聲 請 人 戴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慈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查
  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請表明「提示
  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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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