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210號
TYDV,105,司票,4210,2016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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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21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宋源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華科技有限公司馮兆鏞蔡旺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弘華科技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原法定代理人
         已死亡)。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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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