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21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宋源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華科技有限公司、馮兆鏞、蔡旺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弘華科技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原法定代理人
已死亡)。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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