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138號
TYDV,105,司票,4138,2016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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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138號
聲 請 人 王正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裝潢網有限公司徐紹喜李昆鴻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對於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係專對本票「發票人」之
   特別規定,於其他之人,不得比附援用上開規定。經查本
   件本票發票人僅為「徐紹喜」一人,並非遠雄裝潢網有限
   公司、李昆鴻,故請表明正確之相對人,如有錯誤,請予
   撤回或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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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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