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138號
聲 請 人 王正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裝潢網有限公司、徐紹喜、李昆鴻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對於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係專對本票「發票人」之
特別規定,於其他之人,不得比附援用上開規定。經查本
件本票發票人僅為「徐紹喜」一人,並非遠雄裝潢網有限
公司、李昆鴻,故請表明正確之相對人,如有錯誤,請予
撤回或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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