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130號
聲 請 人 莊順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侑倫、羅伊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本票票號TH831045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
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
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