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064號
TYDV,105,司票,4064,20160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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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064號
聲 請 人 張修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峻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
  款之直接當面提示?(票據之提示不得僅以簡訊通知代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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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