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詹雅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嘉霖、吳秋華(即張孟光之繼承人)、張
振綱(即張孟光之繼承人)、張智琦(即張孟光之繼承人)間請
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吳秋華、張振綱、張智琦所有坐落桃園市龍潭區
三洽水段324 、325 、326 、431 、433-4 、434-8 地號土
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張嘉霖所有坐落桃園市龍潭區三洽水段433-1 、
433-5 、440 、440-2 、441-1 、441-2 地號土地最新登記
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與上開謄本相符之附表,並以相對人吳秋華、張振綱、
張智琦所有之土地製作一張附表,相對人張嘉霖所有之土地
製作另一張附表。
四、經查被繼承人張孟光已於民國92年12月31日死亡,故請提出
其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
五、查報被繼承人張孟光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
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