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陳營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鄭純純(即鄭惠女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鄭惠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
類謄本。
二、經查,本件抵押物所有權人(抵押人)鄭惠女已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死亡且未為繼承登記,自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本
件相對人。故請提出鄭惠女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以其
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始為適格。(按債務人因繼承、強
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
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 項
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
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
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06 號裁定意旨參照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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